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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璐婷: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操作指引(下篇)
二、过失性辞退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四、协商解除五、无过失性辞退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听取意见阶段(至少应在裁员方案正式实施之日的30日之前进行)。一般采取会议加公告的形式,向全体员工或工会公布裁减方案,听取全体员工或工会的意见。开会之前应发文公告,开会时应进行签到,并做好会议纪要,会后由与会者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企业如有工会,应由工会负责人对会议相关文件签章。也可以通过设置意见箱、部门负责人收集意见等辅助方法。裁员并不需要得到工会或者大多数员工的同意,但应当听取工会、员工、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3、报告阶段(至少应在裁员方案正式实施之日的30日之前进行)。向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体员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4、修改完善阶段。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与工会、员工的意见,对裁员方案进行修改与完善。
5、正式公布实施阶段。(1)由企业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企业应做好公布时的证据保留,可采取拍摄公布栏照片、员工看公布栏照片、员工在公布记录上签字证明等方式。(2)向被裁减人员送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由员工当场签收回执。若员工拒不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需将当面送达并将该员工拒收的情况记录在案。记录中需由当时在场的其他员工签字证明。或者可另行采取挂号信/快递的方式送达,由其个人或者成年家属签收,送达日期以收件日期为准。(3)与被裁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被裁减员工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的,不影响经济性裁员的效力。注:上述第2、第3个步骤至少应在正式实施之日的30日之前进行。
6、经济性裁员禁止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单方合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计算计算方式与协商一致解除相同,但如果涉及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需另外多增加一个月的工资(详见第四章第3条)。
3、何为“工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4、支付未休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2、办理社保停保目前,办理社保停保使用与退工相同的平台。企业可以参照退工步骤进行停保。需注意的是有关停保时间:当月办理停保的,若没到社保局扣款日期的,则当月停保;过了扣款日期的,则下个月生效。
3、退还劳动手册等退工停保后,企业人事部门将退工单和劳动手册(仅上海户口)退还给离职员工。
2、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就是常说的“离职证明”离职证明的内容主要包括:受雇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离职原因和工作岗位等。
3、保密及竞业限制如有涉及商业秘密的员工,企业核查是否需要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受到相关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竞业限制协议最长为2年。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按月支付员工竞业补偿,标准为不低于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4、证据的保存妥善保管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对于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文本资料,建议也要妥善保管至少2年。以防日后在仲裁或诉讼中的举证不力。
5、及时告知交易伙伴相关人员变更情况及时将授权人员(如销售代表、采购员等)的离职情况告知交易伙伴,以防交易伙伴将已离职人员误认为是企业代表,继而产生表见代理的情况,给企业和交易伙伴带来不必要的损失。